据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通报,5月12日,当地一在建地铁工地发生火情,无人员伤亡。
通报称,16时30分许,南京市广州路与虎踞路路口,在建清凉山站地铁工地发生火情,实施工程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防救援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17时45分,现场灭火搜救结束,无人员受伤或死亡。经初步调查,失火原因系电焊作业火星引起。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若是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1月3日,自贡市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火灾调查。
电焊工人蒋某施工前,未依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焊完成后未及时清洗整理现场,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透过楼板孔洞掉落至下一层房间顶部塑料材质工艺排风管,从而引发火灾。
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对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四万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百二十元的罚款,对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七十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公安机关对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的电焊工人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邓某某和其同伴到通川区一即将拆迁的家具仓库收购废铁。
与仓库老板达成交易协议后,在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废弃门窗时,锂电角磨机的火星沾到地上,不慎引起其工作区域地面沫状木屑阴燃,持续发展为燃烧状态,之后突变为明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此次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对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对该家具公司做行政罚款。
近期,临汾市一居住小区顶层突发大火,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查,事发当日,施工现场王某某指使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在电焊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定而起火,引燃泡沫保温板。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对4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王某某属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因过失引发火灾,分别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