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称:区安监分局)会同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使用非防爆电动叉车,甲类车间1、2、3、4号分散机的电源控制箱上的开关及电流表不防爆,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2日,区安监分局依法对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为(惠湾)安监立〔2019〕30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商业购销(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生产、销售:油漆和稀释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惠危化生字〔2017〕0062号;许可范围为生产场所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第一工业园(年产500吨油漆及稀释剂项目);许可品种: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丙烯酸磁漆、醇酸烘漆、丙烯酸漆稀释剂、醇酸漆稀释剂***;有效期为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
2019年7月22日,区安监分局案件调查人员对新世纪公司做了调查,该公司安环部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唐文博在现场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1.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10的《营业执照》,证明新世纪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新世纪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新世纪公司具备拥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资质的事实。
3.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关于庄少奇等在安全生产方面任命的通知》([2017]XSJ-AQ-0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庄少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庄少奇为新世纪公司CEO,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新世纪公司全面的安全工作的事实。
4.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关于庄少奇等在安全生产方面任命的通知》([2017]XSJ-AQ-002号),以及唐文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唐文博为新世纪公司安环部经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负责新世纪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事实。
5.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以及许世仪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许世仪为新世纪公司甲类生产车间(即“生产厂房”)生产组长,负责甲类生产车间生产管理工作的事实。
6.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惠湾公消(建验)字〔2007〕第0020号]“你公司报来在大亚湾西区工业园兴建的一幢单层厂房(建筑面积1482㎡,高度5m,生产类别为甲级)、一幢单层仓库(建筑面积952㎡,高度5m,储存类别为甲类)……”,证明新世纪公司厂房和仓库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事实。
7.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惠州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油漆、稀释剂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淮〔2017〕粤-XZ156号)“6.1主要物料固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大部分为易燃、有毒液体,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表6-1 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危险特性:爆炸极限、危险性类别、火灾分类”,证明新世纪公司甲类厂房生产的油漆及稀释剂属于火灾分类为甲类、危险性类别为易燃液体的事实。
8.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惠州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油漆、稀释剂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淮〔2017〕粤-XZ156号)“6.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结果:(2)1区爆炸危险区域:①生产时,以与分散机配套使用的调漆缸为中心,半径和高为2m的空间……”“(3)2区爆炸危险区域:……②甲类厂房内除了上述属于0区和1区外的区域……”,证明新世纪公司甲类厂房分散机使用场所属于1区爆炸危险区域,电动叉车使用场所属于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事实。
9.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关于同意惠州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惠湾公消审字(2006)第63号]“七、……,电器产品应采用防爆型产品”,以及《惠州大亚湾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油漆、稀释剂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淮〔2017〕粤-XZ156号)“2.2.4生产、储存设施情况 甲类厂房……电器设备均采用防爆型,使用电(机)器、设备外壳及金属门均已采取接地措施”及“6.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结果”,证明新世纪公司甲类厂房应设置防爆型电器设备的事实。
10.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范要求:“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和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以及新世纪企业来提供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五、2.防火、防爆管理 (4)电气设备一定要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证明新世纪公司应该依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事实。
11.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惠)应急管理检记〔2019〕危61号《现场检查记录》,区安监分局作出的(惠湾)安监责改〔2019〕W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新世纪公司庄少奇、唐文博、许世仪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检查当天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新世纪公司在甲类厂房使用的电动叉车和安装电流表及开关后的1、2、3、4号分散机的电源控制箱属于非防爆设备,该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事实。
综上所述:新世纪公司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违法事实。
鉴于新世纪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行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消除风险,确保安全,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安监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惠)应急管理检记〔2019〕危61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安监责改〔2019〕W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新世纪公司做整改,立马停止使用甲类车间1、2、3、4号分散机的电源控制箱,从甲类场所移出非防爆电动叉车,确保生产安全。新世纪公司安环部经理唐文博对以上文书进行了签名确认。
2019年8月8日,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新世纪公司整改情况复查,甲类车间的非防爆电动叉车已移除,改用手动叉车,甲类车间1、2号分散机及电源控制箱已拆除,3、4号分散机的电源控制箱已改为防爆型控制箱。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调查人员认定新世纪企业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违法事实。
新世纪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依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全……设备”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新世纪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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