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运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装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备案
2024年2月28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间共用,照明灯及开关均为非防爆型,且未装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根据《工贸职业严重出产安全事故危险断定规范(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条危险归于严重事故危险。
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运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装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备。(1)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规划、制作、装置、运用、检测、修理、改造和作废,应当契合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装置、运用、检测、改造和作废不契合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的。”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条进行裁量,决议对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